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6-10-09浏览次数:503

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杜绝在招生录取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收费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强化监督和制约,维护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我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招生监察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教育部和山东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按照省纠风办、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纠正招生考试不正之风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教育系统和学校形象,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广大考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严肃、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成立以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监察处负责人参加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纪委书记为组长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非常设机构),招生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处(非常设机构),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工作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原则,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招生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共同维护教育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2.招生监察工作应当有利于国家和省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利于我校的发展建设,有利于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3.招生监察工作要确保招生录取考试中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重大徇私舞弊案件基本杜绝,各项政策规定得以落实,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
      三、招生监察工作
     (一)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学校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各类招生录取考试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2.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对直接参与招生录取考试的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制度和秉公执法的培训教育。
      3.监督检查招生录取考试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4.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教职工利用招生录取考试的机会、从中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其他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5.招生监察人员,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有权对考生档案和录取资格等方面进行复查。督促检查招生部门在招生考试和录取中遗留问题的处理;认真研究探索与网上招生录取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6.招生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要针对高校招生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新情况,特别关注和监督检查我校在自主权范围内确定的录取原则和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增加透明度,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我校自主权范围内的招生录取考试工作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要求。
     (1)对学校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的科目,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考试命题、阅卷、登分及考场纪律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各项工作的保密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制和监督制约制度,防止出现重大问题。
     (2)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保送生、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上级关于招生比例、名额、条件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做到“名额公布、民主推荐、张榜公示、严格审核”,落实公示制度。
      7.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考试政策、规定、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生过程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二)制度和要求
      1.招生监察人员应熟悉业务,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秉公执纪,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各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实行现场办公制度。招生录取和考试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要进驻考试或录取现场,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3.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招生管理部门召开的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4.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5.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招生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校招生领导小组请示汇报。
      6.招生录取期间,纪委监察处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
      四、招生工作要求
      (一)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1.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明纪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职责范围内与招生工作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招生工作细则或办法,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开展工作,并在工作开始前将细则报送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督办公室。
      3.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校务公开”、“阳光校务”的要求,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做到领导同志不批“条子”、师生员工不递“条子”、招生录取人员不收“条子”。原则上除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外,都要公开。同时,需要保密的事项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4.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除必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接受上级领导、兄弟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5.招生主管部门要挑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和政策观念强、廉洁奉公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不得安排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校的教职工参加招生工作。
      6.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招生政策、明确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做到:不准点名要考生档案,不准随意降低录取标准,不准随意甩掉高分而录取低分考生,不准随意调整考生的专业志愿;未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不准擅自会见考生或考生代理人,不准私下许愿;在录取期间,不准将录取的情况和拟录取新生的名单向外界泄漏;不准接受考生或考生代理人任何礼物。
      7.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学校、对考生和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招生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不准弄虚作假,为考生开“后门”;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以任何借口索取、收受贿赂;不准参加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8.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收费,并由财务处直接收费。要按规定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对于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人员,以及因工作极不负责而造成工作损失者,除追究责任外,将不再允许其参加录取工作。
      (二)本科生招生现场纪律要求
      1.远程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许进入。
      2.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出入招生现场,无证者一律不许进入。
      3.录取期间非微机操作人员一律不许进入计算机远程录取工作室,领导小组的同志同样遵守有关规定。
      4.不许工作人员带领其他同志进入招生现场。
      5.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录取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录取工作的进展和录取结果。
      6.微机操作人员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招办的安排和工作流程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其他人使用的微机,不能随意变动不属自己负责的省市的考生电子档案。
      7.值班人员不得空岗,不得随意允许任何人进入招生现场。
      8.外单位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与招生人员联系,招生人员必须到录取现场外接待。
      五、文艺、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要求
      1.艺术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学校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进行。学校招生办公室是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归口管理的具体负责机构,学校人文学院、体育教学部各负其责,协助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具体工作。
      2.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坚持集中、公开测试方式;逐步建立评委库、题库机制;采取加大外地外校评委比例、考生抽号考试、考场开放等有效措施,不断规范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环节。
      3.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办事,加强廉政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任何人均无权录取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艺术专业考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入学。
      4.招生计划、测试时间、考试方式、评委聘请、收费标准、及录取名单的确定等有关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重大事项均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5.严格按照招生工作规定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合理规范的艺术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考试招生程序、评分体系、测试要求并事先向考生公布。
      6.测试采取时间统一、场地统一、场地公开的方式,同一项目的考试执行同一测试程序、同一测试标准。考生在考前抽取考号考题,按所抽考号顺序、考题参加测试。
      7.严格依照测试项目的评分标准、程序和规定,对考生的专业素质、技能,独立进行评判打分,不得互相商量。完成打分前,不得询问考生的姓名、籍贯、学校及指导老师等背景情况。
      8.测试和录取严格执行评委打分,计算机统计分数排名,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录取人选的考试录取程序。
      六、附件
      1、本办法中相关条文适用于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工作。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