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125

石大东党〔2003〕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处级以上现职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章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三条 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不准组织和参加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不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错误言论;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刊登、广播、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和出版物;不准违反和破坏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不准在涉外活动中发生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行为;不准拒不执行和违背党的重大方针政策;不准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反的意见,不准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领导干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

第四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重大决策事先征求意见制度、班子内部情况通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务公开制度等有关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有关规程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校务公开、院务公开的原则进行。单位资金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要定期在班子会议和教职工代表会议上作出汇报。对于由个人决定或由少数人商定本单位重大事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在思想政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产经营、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中,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或负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自觉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在公务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应按《石油大学(华东)贯彻执行〈礼品登记规定〉实施办法》(石大东党[1995]41号)进行登记上交。

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接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未能拒收的,一律登记上交,未按规定上交者,按中纪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和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各级领导干部不准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优惠条件;不准将亲属经营的滞销商品作为畅销商品购入单位或者以单位名义为亲属经营活动找门路、拉关系。违反规定者,都应主动检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严禁将公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公司,违反者,以贪污论处。

各级领导干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非本校所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经济实体内兼任各种领导职务(包括名誉职务)和其他管理职务,并领取工资、奖金、有价证券及实物。对于校内及学校与其他法人合办的经济实体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必须经学校批准。经批准兼职的,也不得违反规定领取工资、奖金。违反规定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或以单位名义从事中介活动而收取的回扣、有价证券、提成费、手续费、佣金或其他名义的好处费均应按财经制度全部列入单位收入,对于不如实入帐并将所得据为己有及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处。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不准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公务开支;不准用公款、单位信用卡支付或到下属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报销个人通讯费、上网费、私人车辆运行维护费、图书出版费及各种针对个人的评审费、会员费等;不准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不准用公款购买经营服务机构出售的各类会员卡。违反规定者,责令退赔所有相关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扰基建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索贿受贿,以权谋私,也不得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和亲属谋取私利。对于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中以权谋私、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无偿使用学校资产设备为小集体和个人谋利益。各级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将学校房屋、设备和场地对外出租、出借,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不准擅自将学校技术成果转让或出卖;不准将公物占为己有;不准长期无偿借用公款、公物归个人使用;严禁借用公款从事个人盈利活动。违反规定者,将追缴违规所得和占用、借用的公款公物,并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不准违反规定购车、私自借用和驾驶公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准擅自用公款购买汽车;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借用和驾驶学校公车;不准违反规定用学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学习驾驶技术和办理驾驶执照及年审所花费用。凡违反以上规定者,应主动检查纠正,补交相关费用。凡私自驾驶公车肇事或损毁、丢失车辆者,一切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不准违反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认真落实上级和学校制定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准授意财务人员弄虚作假,不准未经批准聘用校外财会工作人员承担财务工作。凡不按照规定擅自收费和罚款,没有将收费纳入学校或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以及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公款私存、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的,要对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办事,不准违反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不准跑官要官;不准封官许愿;不准借机构变动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利用职权在职务、职称晋升方面为个人或亲属牟取私利;不准在人才引进、人事调动、招工、考试、录取以及文凭发放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及时纠正其错误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干部任免、人事聘任、职称评审、招投标标底、考试内容或试题、科研成果、案件内情等需要严格保密的工作内容,违反保密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在自身严格要求的同时,应自觉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他们干预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党政事务;不准插手与领导干部职权有关的工程项目承包和物资采购;不准接受与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不允许的个人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从事与领导干部管辖业务相关的有偿中介服务或对外提供有损本单位利益的技术服务;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自己亲友谋私利;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办私事。对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领导干部要自觉、如实、及时地向组织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本人组织和以个人名义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购置小汽车等高档消费品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就业等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六条 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牢记“两个务必”,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格控制各项经费和业务招待费开支。不准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不准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擅自到校外安排公务宴请;不准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不准违反规定装修办公室和购买高档办公家俱;不准参加带有旅游性质的各类培训班;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费用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公车组织外出旅游;不准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提倡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领导干部要提倡联系群众的社交活动,树立廉洁自律的良好形象,切实做到生活作风正派,生活方式健康,生活爱好高雅。不准涉足带有色情服务内容的歌舞厅、美容厅、夜总会以及洗浴按摩等社会娱乐服务场所;不准包用或租用宾馆、饭店的房间归个人使用;不准组织和参与各种结拜活动;不准结交社会上有劣迹的人员;禁止参加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带封建迷信色彩的宗教迷信活动。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负有疏于教育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学校纪委协助党委抓好本规定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主管单位和部门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应结合民主生活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照本规定认真检查。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总结,上报学校党委(交组织部)和纪委(交纪委办公室),并将对照检查情况与整改措施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通报。

第二十条 根据群众举报和控告或在查办违纪案件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违反规定或有个人违法违纪问题时,当事人应按要求接受和配合检查。对于不接受或不配合者,将视情节加重处分。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应配合核实,如对处理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凡处级以上干部调离我校或在校内提拔、交流任职的,由党委干部考察组和单位党组织对其进行廉洁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以上规定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