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个人事务能否也定期向公众报告

发布时间:2006-09-29浏览次数:136

 
 
      日前,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建议,完善官员个人报告制度,除向有关组织报告外,还应当向公众报告,具体由接受报告的组织定期向公众公开。(《江南时报》9月13日)
      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消极腐败现象呈阶段性多发、高发态势。最高层研究《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完善官员个人事务报告制度,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监督管理的决心。应该说,官员个人事务向公众定期报告,做到本人、配偶及子女的收入、资产、经营企业、违法犯罪等重大事项公开化和透明化,将使那些腐败官员的非法所得难以藏身,以加强事前预警,从源头上抑制公务人员的腐败动机,实现反腐倡廉工作的关口前移。
      官员个人事务报告制度,体现了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作为公职人员,官员无疑也具有个体隐私权。但一旦与公共利益联系,就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在反腐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的法定义务,使公众借此享有对包括官员财产状况在内的重大个人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有效封杀其瞒天过海、为所欲为、牟取权力寻租的利益空间。
      目前已实行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仅申报内容过于狭窄,而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监管失控现象。一些地方在执行个人事务报告制度时,仅要求官员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报上级备案。如此一来,被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一旦缺乏公众和媒体的全方位监督,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一些官员屡屡出现腐败问题,报告不实现象更是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与此同时,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面对顶头上司,往往草率应付,只重登记,忽视审核和分析,势必导致形同虚设、监管不严的弊端,最终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把公众和媒体引入对官员个人事务报告情况的监督进程,除向有关组织报告外,还应定期向公众报告,实现公众监督与组织监督的双向互动,增强“阳光法案”的威慑力,促使官员廉洁从政、防微杜渐。
      根据有关权威调查,99.5%的公众在接受调查时表示目前有必要实行财产申报制。而“阳光法案”的威力也早已被不同国情的国家证明为行之有效。在天时地利人和的情况下,出台官员个人事务定期向公众报告制度是否已到了水到渠成的时候呢?(俞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