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党内监督条例

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125

 

编者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阶段。党内监督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的现实需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学规范、有约束力的党内监督机制,解决了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内监督的基础问题。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了解党内监督条例诞生的历程,解读党内监督条例闪烁的亮点,将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更好地履行监督义务,行使监督权利。

诞生的历程

专家认为,“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是建党82年、执政54年来,党内监督理论与实践的集大成,是走向制度监督的里程碑。”历史上,关于党内监督的重要性,邓小平有两个“最重要”的论断。一是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出的重要论断:“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二是1980年,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1990年3月12日,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要拟定党内监督条例。1990年后的13年里,十四届四中全会、十五届六中全会都一再重申拟定《党内监督条例》,并从十四大之后着手起草工作。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果断决策,将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列入了重要工作日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条例最终诞生。

党内监督条例的诞生,也来自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是“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另一方面又存在“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现行体制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纪检机关很难对同级党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在查处的众多腐败案件中,同级纪委检举揭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违纪违法的案例也十分少见。

同时,“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事实一再证明,反腐败,特别是防治“一把手”腐败,根本之策不仅在于建立“专门的机构”,而且在于健全一套能“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的“刚性”制度。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实乃应时而生,势所必然。是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

闪闪发光的八大亮点

一是通篇贯穿“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这根主线。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根据党情、国情,条例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会是党长期坚持、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党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

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专家表示,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意味着,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党内监督重在制度建设。实践反复证明,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把制度建设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是条例一个突出的特点。这说明中国共产党充分认识到了制度建设在政党建设中的根本性、长期性、基础性的地位,并紧紧抓住了这一关键环节。

三是中央政治局如何监督等重大问题初步得到解决。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明确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如何反映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对全党应该起到示范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四是“一把手”成为监督重点。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富有胆识和智慧的重大决策。

五是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条例在处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关系时,既重视保护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又重视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思想。监督制约与保护支持相结合,既是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穿条例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例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切实有效的措施监督制约被监督者,保护支持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监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的监督制约,保护支持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以防监督者借监督之名而行诬陷之实。

六是监督职责划分更为明确。条例对党的委员会及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委员以及党员、党代表开展党内监督的职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际共运史的教训之一,是比较重视上对下、组织对个人的监督,而不够重视下对上、个人对组织的监督。条例充分注意了这一问题。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还有平级之间的监督,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监督体系。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条例突出了各级党代会代表的监督职责。条例不仅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这是党内监督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七是突出党内、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绝不意味着排斥或拒绝党外监督。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在对加强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设计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党外监督,特别是单列一节“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这个层面上,专门就舆论监督问题作出规定,这在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新闻舆论监督不仅能帮助领导机关掌握问题,督促问题的解决,还能起到警示作用,防范问题的发生。而条例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二是要自觉和主动地听取来自新闻媒体的意见;三是要根据舆论监督的要求,推动和改进各项工作。条例同时还就如何保证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开展作出了相应规定。

八是立足实际,操作性强。中央纪委负责人指出,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一劳永逸,不求解决所有问题。条例充分吸收近年来的许多成功经验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则的规定,而是很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标志着反腐斗争步入新阶段

中央纪委反腐专家李永忠说,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败,这是一种权力反腐败模式。十六大提出了“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等一系列重要论断,为制度反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出台将成为中国反腐制度化建设的新起点。

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的制度化进程明显加快,一是加紧制定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二是加紧修改并颁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廉政法》正在中央纪委主持下紧锣密鼓地进行调研起草;四是中央纪委召开了一次高规格的全国纪检检察法律工作会议,会议提出目标:“在2010年前建立起能够适应新时期党的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的中国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这些都标志着反腐斗争已进入了制度反腐的新阶段。

纪委监察处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