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条例》精神 扎实开展党内监督

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147

 

黄忠莹

正确理解、把握《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加深对党内监督规律性的认识,是正确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前提,也是各级党组织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抓关键,始终把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点。强调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入监督的重点,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决策饿和决策的执行起着关键性作用。如果不加强监督,权力的行使就有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

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这是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一是着力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网络。条例专门设立《监督职责》一章,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二是着力从制度上加强监督。注意通过强化对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组织制度的贯彻,解决权力过于集中,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问题;通过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班子成员的相互监督。

抓基础,以大力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彻民主原则,是《条例》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从实践看,党内民主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党内监督工作的水平。因此,《条例》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贯彻到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抓住了党内监督的实质。

一要大力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等等。这些规定,对于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内监督,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防止和克服消极腐败现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要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条例除赋予党员在党内监督中五个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外,还规定,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后,要接受党员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党员在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三要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条例在监督制度的设计上,着眼于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特别是把舆论监督放在党内法规的层面上作出规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

抓制度,实现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突出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核心作用,是《条例》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条例》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充实、完善和创新,设立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等10项制度。贯彻落实《条例》,关键是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执行好。

一要在抓落实上下工夫。二要在抓规范上求质量。条例规定的10项制度中,很多制度只对现有办法和经验作了系统的归纳后,进而上升到党内法规的层次,与过去的做法相比有很多新的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三要在探索中求提高。条例规定的一些制度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好作用,特别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如何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抓责任,确保党内监督落到实处。强调责任追究,确保各监督主体履职到位,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条理专门设立了一章“监督保障”,同时,条例还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制度中,强调了责任追究问题。这对实施党内监督提供了纪律保证。

一要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及时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只个本地本单位加强党内监督的措施,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推动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二要强化纪检机关的组织协调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从健全机制、改进方法入手,切实做好党内监督的组织协调。三要强化各监督主体都要按照条例规定,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各负其责地做好监督工作,型号曾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党内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