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发布时间:2005-04-10浏览次数:2475

“四大纪律八项要求”:

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明确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四大纪律”是江泽民同志1999年初在党的十五大选举出的中央纪委举行的第三次全会上明确提出来的,即要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是对这些年出台的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不准”的概括和整合,即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遵循以下要求:

(1) 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要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要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要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要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要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要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五不许”:

2005年1月11日,中纪委五次全会公报上提出了要切实解决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顶风违纪有违背“五不许”规定的必须严肃处理。

“五不许”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送钱的,要坚决拒收;推不掉的,要立即上交组织。对违反规定送钱收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第二,不许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第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开除党籍。第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六不准”:

教育部党组对高校领导干部的“六不准”规定是:⑴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⑵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⑶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⑷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越权干预招生录取、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等工作正常开展;⑸主要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⑹不准擅自决定学校对外融资或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十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在坚持求真务实这个问题上,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是:

一是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二是作风飘浮、工作不实;

三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四是随心所欲、自搞一套;

五是心态浮躁、追名逐利;

六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七是明哲保身、患得患失;

八是贪图享受、奢侈浪费;

九是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十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