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依法办学、民主办学,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促进学校处理来信来访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信访人
1.信访人有权通过正常来信来访渠道反映和寻求解决由学校负责的问题,可以对学校的整体办学情况、具体部门和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检举揭发校内有关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控告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
2.信访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联系方式。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
3.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要遵守信访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学校有关单位,不得在办公地点周围静坐,不得在校内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不得纠缠、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无关人员尤其是老人、婴幼儿、病人、残疾人参与信访或滞留接待单位,不得携带危险、管制品进入接待单位。
5.表达集体意愿的来访可以推选二至三名代表反映。
6.信访人反映的意见或检举揭发的问题对学校发展或有关工作改进有贡献的,由学校或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7.对于不遵守上级、地方及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办学、办公秩序,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有关单位有权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无效和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行带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接访与办理
1.全校要强化依法办学、民主办学的意识,从保证国家和社会秩序、学校办学秩序稳定的大局出发,各负其责,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确保群众上访问题及时就地得到解决,避免造成新的矛盾和矛盾上移。
2.学校通过安排校长接待日、开辟校长信箱等形式实行校领导接访制度。
3.学校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处理信访工作。重大信访问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处理直接对学校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协助和协调处理有关重要信访事项,向上级机关和学校领导汇报必要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向责任单位及信访人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5.各单位负责接访并处理、承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转办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对接访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事项,应转交或告知信访人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有关单位办理。
6.接访工作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①对接访事项和过程进行完整记录。
②接访后按要求履行领导审批、向有关单位转办、责任单位承办程序。
③处理意见一般应告知信访人,对上级部门或单位责成复议复查的、集体上访的、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要求书面答复的信访问题要出具《上访答复意见》,《上访答复意见》由学校或单位加盖公章,信访人签字,对信访人不同意处理意见并拒不签字的应写明情况。
④对于一事多访的事项在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拿出统一处理意见并协商有关单位共同解决。
⑤责任单位对处理意见要抓好落实,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⑥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和有关材料要做好备案。
7.接访单位和个人在信访活动中应该遵守下列纪律:
①秉公办事、文明接访;
②对信访事项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③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④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⑤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接访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9.各单位负责落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访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60日。
10.学校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了恰当处理,上访人仍不服,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但对于本校职工和学生要做好教育和稳定工作。
11.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信访事项的归口落实
1.落实信访问题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学校和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单位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各负其责,依法、依政策处理和落实。对涉及但非本单位主办的有关问题,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共同落实。
2.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上级部门直接转来的人民来信和群众给校领导、办公室的来信,向上级回复处理结果。接待和处理群众对学校总体办学和有关党务、行政工作的来访。安排好校领导接待日,并对学校领导审批处理意见督办落实,及时整理答复群众通过“校长信箱”、“校长电子信箱”等渠道反映的有关问题。向学校领导报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3.检举和控告党员、各级干部或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违反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失误、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违反政纪行为;党员、干部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纪委监察处负责。
4.有关干部任免,干部职责履行情况,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党员发展,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党员履行义务及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的信访问题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5.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管理、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由科技处负责。
6.有关宣传文化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问题,由宣传部负责。
7.有关教学工作、教育收费、考试、学位和毕业证书发放、学生成绩管理和学籍处理方面工作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高职学院、成教学院和网络学院对应负责。
8.有关人事制度改革、机构设置调整、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人员考核和奖惩、工资福利制度制定、引进人员、在职人员培训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负责。
9.有关财经管理和资金使用、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工作方面的问题有财务处负责。
10.检举揭发危害学校秩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案件和一般刑事、政治案件;反映校内治安管理、交通安全管理、户籍管理、消防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问题,由公安(保卫)处负责。
11.有关大学生教育管理和就业、大学生奖励与违纪处理、奖贷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的管理等问题由学生工作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应负责。
12.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教学、科研、行政等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问题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13.有关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工程建设、职工住房管理等问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14.有关医疗卫生、生活等方面的后勤服务问题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
15.有关外事管理、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问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
16.各院部、其他各单位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本单位负责。
17.有关离退休人员的问题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
18.涉及已撤销单位的问题由继续行使原撤销单位职权的接收单位处理。
19.本规定未列入的问题,均按信访反映问题的性质分别归口有关部门负责。
四、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和《山东省信访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