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大学(华东)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石大东发[2002]5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资金和校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和修缮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维修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均需按本细则的规定组织招标。纳入当地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1.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
2.与基建修缮有关且预算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以及虽低于10万元但对校园环境影响较大的人文景观设计、建造项目。
3.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屋面修漏、设备安装、道路管线铺设和园林绿化工程等。
4.一次采购与基建工程建设有关的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等。
5.适合招标的其他基建修缮类工程。
第三条 学校成立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一管理东营、青岛两校区的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工作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基建工作的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建校处、资产设备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校工会、青岛校区规划建设办公室、青岛校区总务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名单另发)。
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制定或修订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2.负责管理各类基建修缮工程的招标活动,研究决定有关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的重要事项。
3.集体审查重大项目(主体工程500万元以上,配套设备、材料采购100万元以上)招标文件,研究决定招标方式、资质标准、标底编制、评标原则、评委组成、付款方式、服务承诺、责任约定、入围企业等重要问题;授权审计处审查一般项目的招标文件;授权监察处对一般项目的评委遴选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4.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集体研究、审查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工程设计方案,或对校园环境影响较大的人文景观设计方案。
5.检查指导招标组织工作,派员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研究决定评标会上遇到的复杂问题。
6.安排参加我校在地方政府招标管理机构组织的招标项目的评委和监督人员。
7.集体审议重大项目合同草案;授权审计处审查一般项目的合同草案。必要时,聘请职业律师参与合同审查。
8.研究决定参加重大项目验收工作的校方人员;授权审计处、监察处审查一般项目的验收小组成员,并派员现场监督验收工作。
9.负责对归口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项目小组、评标委员会执行招标法规和学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跟踪调查和总结评价项目执行情况。
10.负责组织开展招标法规和业务学习与培训。
11.负责总结改进基建修缮招标工作,研究解决基建修缮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基建修缮招标实行归口管理。东营校区归口管理部门为建校处,青岛校区归口管理部门为规划建设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在招标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标的日常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建立招标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报学校基建修缮招标工作小组批准后实行。
2.受理招标申请,负责办理许可手续,制定招标方案,拟订招标文件;向招标工作小组汇报招标方案,报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勘察、答疑等。
3.负责或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询价、考察,为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提供决策依据。
4.负责接收、管理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及相关材料;报审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包括人数和组成原则)。
5.负责组织招标会。
6.负责拟定招标项目合同草案;负责向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或审计处报审合同草案;组织实施或监督项目单位实施合同。
7.负责提出、报审项目验收小组成员名单;组织项目验收。
8.负责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合同款的支付、报帐手续。
9.负责企业信息库、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
10.负责招标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11.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归口管理部门兼行招标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承办招标工作小组的会务、材料、宣传等有关事务。
第五条 所有项目的招标活动都必须成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1.评标委员会为单数组成。一般项目为5~7人,重大项目为9~11人。
2.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结构,评委由项目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应不少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三,项目代表担任评委的人数不得多于评委总数的五分之二。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招标会前一周内,依据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对评委人数和构成比例的要求,按1:1.5比例推荐可以担任评委的专家名单。开标前一天,由归口管理部门在监察处监督下从推荐名单中随机抽取。
4.评标应以方案可行、质量可靠、技术先进、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排序,第一名为中标单位,第二、第三名依次作为候补单位。
5.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评委遴选标准、评标规则及评标纪律等配套文件(另行发文)。
第六条 所有招标活动必须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审计处、监察处、工会作为招标工作的监督机构,不承担具体评标工作,本着在“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1.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标工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2.对履行招标工作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程序的行为,有权制止进入下一环节,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出。
3.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单位一票否决。
4.对评标委员会评委的遴选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评委组成不适当时,有权提出调整建议。
5.派人参加开标会,现场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发现有违反规定或程序的行为,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建议,并将现场有关情况如实记录在案。
6.监督招标项目的合同签署、执行情况。
7.派人参与或现场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8.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审计、财务检查和效能监察工作。
9.利用不同渠道和形式,跟踪了解和反馈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10.监督检查归口管理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办事公开制度的情况。
11.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党纪政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12.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择优定标的原则。招标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议标、询价招标、竞争性谈判为辅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取其他招标方式时,必须保证报名参加投标、竞争的单位有足够的选择余地,必须对所有参与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资质审查。
第八条 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特别要把好招标文件、资质审查、评委遴选、合同签署、项目验收、工程结算等几个关键环节。招标工作的基本流程为:
1.计划(有权决策的会议通过或有权决定的领导签批)。
2.列入归口管理部门工作日程。
3.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在认真调研、论证、考察的基础上,拟订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调研、论证、考察工作须形成简要书面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归口管理部门,供招标时参考。
5.报审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以书面形式附专家对技术方案的论证意见或调研、考察报告)。招标文件应符合规范格式,对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规定应当准确、详细、具体,能够充分满足评标的需要。涉及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安全、缜密、明确、具体。
报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招标文件。
6.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7.审核拟投标人资质文件,对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
8.组织现场勘察、答疑或标前会议,发送会议记录。
9.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内专人负责接收标书、保证金。
10.组织开标会。主持人在竞标单位入场前,就评标的原则、方法、关键指标等重要问题向评委作进一步阐述。
11.投标单位代表与监督人员共同检查标书密封情况。
12.开标。
13.唱标。
14.评标。
15.定标。
16.主持人公布中标单位,通知未中标单位。
17.确定中标单位后,及时将招标文件、中标结果、中标单位投标书报审计处。
18.公布招标结果。
19.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草拟合同和廉政协议。
20.组织召开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会议,汇报重大项目的合同草案;向审计处送审一般项目的合同草案。
21.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单位正式签定合同,并在签署后三天内将副本送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备案。
22.实施合同,组织验货或工程与质检验收,按照合同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付款。
23.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工作小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总结评价,并按项目将有关文件、资料建档管理。
第九条 所有招标活动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
1.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严禁不经招标或集体讨论而指定施工或供货单位。
2.坚持分权制约,严格审批权限。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坚持项目合同执行与项目合同验收相对分离。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工作小组、归口管理部门、评标委员会、监督部门,要根据文件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不允许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3.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阻挠招标工作。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得泄露应保密的招标信息;不得透露拟投标人的相关信息;凡与项目有个人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5.不准接受投标人或请托人的宴请、馈赠,不准与投标人私下接触;严禁收受贿赂,索要回扣;严禁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严禁让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为自己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严格按程序、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招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简化、改变招标程序的,必须事前向监督部门出具分管校领导书面批示意见,否则不予通过。在评标过程中,会议主持人不准给评委以不当的暗示和引导。评委要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的有关制度和纪律。
7.严禁擅自改变招标结果和变更合同。改变中标结果或变更合同必须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批准。
8.所有招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未经审计或审计没有结束,不得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处依据项目计划(或批件)、有效合同、符合签字手续的有效证明按照资金支出管理规定予以审核、付款。
9.所有招标项目实行责任制,归口管理部门对组织的招标项目要做到每个环节都责任到人。对于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中产生失误、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