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东发[1997]110号
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现对我校的废旧物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废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二、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实验处国有资产及设备科统一回收;经批准报废的家具由总务处房产科统一回收。在处理前,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纪检及财务部门估价后方可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上交校财务。
三、废旧钢铁、管道、暖气片、砖瓦、门窗、房料、图书资料及树木花草等,在处理前,主管单位必须报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纪检及财务部门估价后方可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上交校财务,然后可按处理金额的30%提取劳务费。
四、炼油厂、仪表厂、劳动服务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凡属总公司或学校投资购置的物资,报废后应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交校财务。凡属承包后自己出资购买的物资,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报废处理前,应与校国有资产、纪检及财务部门会同处理,处理后的变价收入交本单位财务,作为设备更新及发展基金。
五、由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报废后必须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的变价收入交校财务后,可返回80%到原单位用作购买教学科研设备。
六、对携带仪器设备、建筑材料(砖瓦、门窗、木料和钢材)、公用家具、树木花草等的各种车辆,出校门前,必须出示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的出门证,并加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公安处的公章后,方可放行,否则,予以扣留。其他任何单位出示的证明一律无效。
七、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交校财务后,一律用作设备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八、对违反本规定私自处理学校财产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还按处理金额的30%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按情节轻重,分别给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以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即行废止。
1997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