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东发[1998]28号
各二级单位、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有些单位和个人由于国有资产意识淡薄,将学校房屋设备擅自出租、转让、变卖,侵害了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石大东设字[1993]8号)的规定,现提出管理意见如下:
一、学校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房屋、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其产权属于学校,任何使用单位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正当的使用权利,不得随意改变原使用性质和产权性质,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出租、入股、合资、变卖。
二、对确属工作需要或从学校利益考虑要改变其使用性质的,要经过学校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对需要出租、转让、合资、入股、变卖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产业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统一签约,办理有关资产转移手续,其收益上缴校财务。
三、对已将学校的房屋、设备出租或变相出租、转让、合资、入股、变卖的,各单位必须在本文发出之日起二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及设备科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