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学(华东)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160

 

石大东发[1998]173号

为了确保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防止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仪器设备过早报废观象。特对闲置、报废仪器设备的管理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各单位对于性能尚好,但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交学校资产设备部门,以便进行调剂使用。

二、对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写清报废原因,各二级领导进行核查,并请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签字后,方可进行报废。

三、对闲置和报废的仪器设备,在交送学校资产设备部门以前,必须保证仪器设备及配套部件的完整。并同时交回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凡配套部件不齐全者均不予报废销帐。

四、对闲置、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拆卸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按照《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五、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经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拆卸。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即行废止。

199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