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公用房屋和土地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和完善学校经营用房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关于禁止将学校房屋、设备擅自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变卖的通知》(石大东发[1998]28号)、《关于规范我校土地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石大东发[1998]3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在学校土地上,凡由学校投资建设或由校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并用于经营的公用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均属经营用房的范畴。
二、学校对经营用房实行严格审批、公开招租、分类管理、规定用途、有偿使用的管理方法。
三、校内经营用房使用单位,须向学校公用房管理与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取得“石油大学(华东)房屋(土地)使用许可证”后,方可组织经营。
四、用于学校公益性服务的经营用房的管理参照《石油大学(华东)服务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石大东发[1999]111号)文件执行。
五、学校投资建设的经营用房,暂由学校经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使用费全部上交财务处;由学校授权校属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的,房屋使用费总额的40~60%上缴财务处。经学校批准,由校属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用房,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由建房单位使用经营,每年向学校交纳30~50元/m2的土地使用费。
六、校内经营用房使用单位须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屋(土地)面积和使用费金额向学校财务处上缴房屋和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每年元月10日前一次交清;房屋使用费按经营协议规定的交费期限缴纳。
七、学校建设的经营用房,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校办产业及经营管理处、财务处和监察处参加进行公开招租;经学校批准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用房,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由房屋建设单位组织,资产设备处、校办产业及经营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处等部门参加进行公开招租。
八、校属各产业及服务单位的生产用房屋(土地)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办法自2003年1月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本办法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2003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