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发布时间:2006-09-12浏览次数:2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促进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学校经济活动正常运行和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使学校财务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为准,结合会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涉及全校所有从事会计及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涵盖财务核算及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和各个环节。

第三条 内容主要包括对货币资金、会计核算、预算管理、收入与票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外汇管理、基金管理及其他相关管理的控制。主要采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方法。

第四条 本制度由专人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同时可作为对内部审计及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条件。

第二章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五条 全校各单位办理银行开户及货币资金的收支等业务时,审批权限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设立银行帐户。中国石油大学开设银行帐户,由校财务处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教育部批复并报财政部驻济南财政专员办备案设立。校内各二级财务单位在资金结算中心设立内部资金帐户,必须经财务处书面批准。

(二)货币资金支付

1.年度预算经费的支付。每笔支付资金在3000元以内的,经各学院(部)、职能部处主管财务工作的院(部)长或处长签批;每笔支付资金在3000~50000元的,由院(部)长、处长与财务处长共同签批;每笔支付在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或主管财务校领导审签。

2.科研经费的支付。每笔支付资金在10000元以内的,由课题组长和主管科研的院(部)负责人共同签批;每笔支付资金在10000~50000元的,由课题组长报经主管院长、科技处长共同签批;每笔支付资金在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的副校长审签。因课题负责人调动工作或合同规定转移科研费的,按照科研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本建设和设备物资采购资金的支付。我校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的采购全部实行招标,所签订的项目合同副本交财务处一份备案;财务处凭合同进行付款,合同付款方式必须符合财政资金授权直付或直接支付的要求。

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按工程进度通知单付款,每笔支付在10000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报建校处处长和财务处长共同签批;每笔支付在10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基建的副校长审签。

设备物资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每笔在50000元以内的,由经办人、资产设备处长和财务处长共同签批;每笔支付在5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资产设备的副校长审签。

4.投资性资金的支付。凡我校所属单位在涉及基建、投资、借出款项等项目或投资性支出,10万元以内的,按照正常的财务开支权限审批;超过10万元的,必须按照《石油大学(华东)重大支出项目签批办法》(石大东发[2000]119号)办理申报、论证及签批手续。

5.凡超过10万元以上的货币资金存储、支付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以防范风险,防止贪污、挪用等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现金管理与控制

(一)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岗位的责任制。现金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各类帐目的登记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对在校内结算中心设立内部账户的各二级财务室,由财务处核定其现金库存限额。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库存现金余额,不定期抽查帐实是否相符。

(二)收付管理。现金出纳员应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据审核后的会计凭证处理业务。收款时,开具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章,收入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严禁收款不入帐;付款时,经领款人复核无误签字后支付现金;每日的库存现金余额超过核定的库存限额部分,应及时送交银行,尽量将库存现金余额压到最低限;不准设置帐外帐,不得公款私存和以白条抵库,严禁私设“小金库”。

(三)日结帐。现金出纳员必须及时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现金出纳员应在现金日结表上签字,并将日结表附在当天凭证上面作为结帐依据。

(四)金库管理。与出纳业务无关的人员,一律禁止进入金库;出纳人员要对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切实保管好金库钥匙。

第七条 支付结算管理

(一)帐户管理。各院(部)及其所辖系不准在银行单独开设帐户。独立法人单位,已在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的,不得在校内资金结算中心开设帐户。

(二)支票管理。为加强支票结算的管理,建立支票批准领用登记制度。“支票结算备查簿”要体现以下内容:支票的签发(领用)日期、支票号码、用途(提现、转帐)、使用限额、领用人及批准人、报帐期限等。

(三)汇款管理。从银行领取的信(电)汇及托收要逐一进行登记,各单位领取时应在登记本上签字;对于当月不能办理的汇款,转为“待转款”处理并及时入帐。

(四)印鉴管理。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专用章、人名章)由专人保管,开支票与保管银行印鉴、核对银行帐不能同时兼任。

(五)核对银行帐。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未达帐的清理时间不能跨越2个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教财[2002]2号”文件的规定,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必须执行“双签”制度,即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审计负责人复核签字、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查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主管人员可以随时检查银行未达帐的核对情况。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八条 审核报销业务的控制与管理

(一)审核报销依据。审核报销业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工作基础规范》、《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石油大学(华东)差旅费开支标准》(石大东发[2002]36号)及相关的制度与规定办理。

(二)审核报销的要点。对原始发票、原始凭证、记帐凭证逐项进行审核,必须有包括经办人在内的两人以上签字;原始发票、原始凭证不能涂改、挖补;若发现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原始发票、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发票或凭证上更正;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对于金额错误,应采取正确的会计方法进行更正;审核会计科目及编号是否匹配、是否正确;审核会计业务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审核权限。一般业务应遵循各类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办法、资金预算指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项目编码规范等进行业务审核。超过各类规定及审核人员工作权限的特殊业务,应向主管人员请示,获得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九条 暂付款管理

财务处每季度向各单位发放暂付款清单进行核对,年终将所有未报销的暂付款逐笔填列清单(一式二份),发放各单位进行核对,经各单位逐笔确认后,加盖公章及财务负责人章退回财务处存档;专项暂付款除每月末核对外,年终要对其构成通过文字说明进行分析;遗留多年未报销的暂付款应积极进行清理,暂时不能清理的暂付款应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帐务管理

(一)总复核。设置总复核岗位,对现金帐、银行帐、明细帐、总帐进行复核。明细账要求在出帐后一个月内复核完毕,总帐、现金账、银行帐要求一季度复核一次,要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二)日常复核与会计凭证装订。每日要对出纳转来的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单位编号、会计科目、印章、项目代码等,复核后在每张凭证上签章;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修正;复核后的会计凭证要整理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在封口处签章。

(三)帐务处理。每日将数据库进行备份,每月进行结账、输出各类对帐单、打印各类帐表。对周转现金和内部往来科目进行对帐,分析未达帐原因,挂帐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年终根据批复预算和有关的经济管理办法计算各类经济指标,清理各类暂付款,备份年终结转前后各类凭证和帐务数据,打印结转前后各类帐表。

(四)立项帐目管理。根据立项批复文件,建立项目支出管理明细帐,帐目设置要反映立项时间、项目责任人、经费限额、计划完成时间、支出进度情况等。每月分析、编报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报表。

第十一条 编制会计报表

(一)一般报表。编制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基金变动情况表等;编制季度报表于季末15日内完成,上报教育部必须及时。要求帐表相符、帐帐相符、表表相符、数据完整。

(二)年终报表。根据教育部对年终决算的要求,编制年终决算报表。撰写决算报表的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稽核检查

指定专门人员,对所有联网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检查。其内容包括抽查现金库存额、支票的审批权限及使用情况、会计核算规范、科目的正确使用、各种管理费上缴情况及减免手续、捐赠款手续、项目设立使用及管理情况等。通过稽核检查达到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加强资金管理,杜绝错误和防范风险等目的。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与控制执行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收入预算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编制学校上报教育部的申请预算;按照《石油大学(华东)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石大东发[2002]35号)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编制校内预算执行方案。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三)预算的审批与拨款。财务处编制完成预算方案后,向学校资金预算委员会进行汇报,经讨论批准以后,以文件方式向各单位下达经费指标;由财务管理科据此分期拨款,会计科实施控制支出。

(四)预算执行情况与分析检查。按照“指标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落实,以保证学校预算的顺利执行。

第五章 收入及票据内部控制管理

第十四条 各类收入的管理

(一)收费立项。学费标准的变更,由教务、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收费标准。收费由财务处归口管理,按规定向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公示制度。其他各类校内管理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持有关资料到物价部门报批,取得收费许可证;属于管理性收费,必须严格按“校内收费及标准核定小组”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入管理。校内各类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类收入要分别建立明细帐,科研收入要备份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票据管理

(一)票据分类。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发放、缴销、印刷等。各类票据使用分类如下:按省政府下达标准收取的学费,使用“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科研经费收入使用“山东省东营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通用发票”;其他各类现金收入使用“中央单位统一银钱收据”;学校内部各单位(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结算,使用“中国石油大学内部转帐结算收据”和“中国石油大学收费收据”。

(二)领用与缴销管理。财务处设立票据专管员岗位,建立票据管理系统,把所有票据分类登记。内容包括票据号码、领用人、领用时间、作废票据、未使用票据、累计金额以及缴销时间等。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添置建账。所有购入(包括调入、自制、捐赠)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到资产设备处办理资产入帐手续,会计人员凭资产验收单方可予以办理报销。

(二)调拨管理。校内各单位之间调拨仪器设备,由资产设备处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不论是否收费,资产明细账应按原值转入新单位建账。

(三)报废管理。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中国石油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上报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价值10万元以内的,由资产设备处处长批准;价值10~40万元的,由主管资产设备的副校长批准,超过40万元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上报国家教育部审批。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缴学校,各单位不准自行处理。

(四)财产清查。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或部分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在编制年终报表前必须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帐帐、帐实、帐表三相符。对资产清查中帐实不符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章 调度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十七条 调度资金的管理

(一)岗位分工。为了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在调度资金方面要建立岗位分工和内部牵制制度。财务处长对调度资金计划、审批手续要进行经常检查。

(二)责任权限。财务处的定期存款和帐户之间正常的调度资金要由经办人、结算中心主任、处长和副处长同时签字才有效。超出规定的存款银行范围和存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调度,必须说明理由,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签批。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用汇的程序

(一)办理指标换汇。学校经上级批准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用汇指标,用户使用现汇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用人民币在指标限额内向银行买进现汇。凭财务处当天出具的单据到银行办理,当天未办理的支票和单据必须送还财务处。因公出国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出国人员费用包干标准,由外事部门核定用汇指标。用户退回现钞(只限纸币)时,出纳员应对百元美钞票面号码逐一登记。

(二)办理现汇。申请建立现汇账户,加强外汇收支管理。在学校外事部门的配合下,财务处开办小额现汇业务。

第九章 各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工资及助学金管理

(一)工资津贴管理。每月根据人事处提供的职工工资变动表以及水电管理中心、房产科、通讯服务中心等提供的各类扣款数据,经办人员及时做出工资发放表和通知单,按照与代发工资银行约定的时间,及时将实发工资表和支票传送到储蓄所,以保证每月20日职工按时领到工资。校内津贴一般每半年发放一次,根据人事处审核后的名单,经代发工资渠道发放。

(二)助学金管理。学校按照学费收入的23%提取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困难补助。按照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发放名单及约定时间发放,欠缴学费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应首先用于偿还欠费;欠费学生获得的国家或校内助学贷款,首先抵补所欠学费。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住房基金管理。住房基金是本单位住房改革出售住宅收入,其核算和管理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基金只能用于本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支出,专款专用。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是按规定比例提取在职教职工工资与单位配套资金之和建立的个人帐户,在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石大分中心,即中国石油大学财务处基金管理中心单独建帐核算管理。住房公积金及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积金以定期存款、购买国债方式为储户增值,但不得进行股票和债券投资。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个人购房、住房大修,调动工作可以转移支取,凭房产科出具的购(修)房证明或人事处出具的调动证明办理公积金支取手续。离退休后不再保留公积金帐户,可全部支取;职工亡故可以全部支取。

第二十一条 退休基金管理

2002年学校退出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集体封存。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件中“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我校自2004年起,参加东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总和的6.5%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离休待遇的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仍由学校负担。

第二十三条 其他基金管理

(一)工会经费管理。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工总财字[1992]19号”的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

(二)福利基金管理。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人发[1998]106号”关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和“驻京外地区的中央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的 规定,依据山东省人事厅、财政厅“鲁人福[1994]3号”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福利费暂按每人每月8元提取”。

第十章 其他业务的内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资料归档。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会计凭证、帐簿、财务报告及有关的表册进行整理、立卷归档。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在保存磁性介质的同时,纸质会计档案至少一年打印一次进行归档保存。

(二)会计档案保管。校级会计资料由财务处负责归档保管,各二级财务的会计资料由各财务单位负责保管。一般会计档案由单位保管二年,超过二年的应移交档案馆保存。

(三)会计档案的查阅。各单位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查阅会计档案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进入会计档案库查阅会计档案须两人以上,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财务主管批准,方可复制。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会计档案超过规定的保管年限的,经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按程序销毁。销毁前,财务负责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监销人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要按规定保存。

(五)会计档案的交接。会计人员调换岗位应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主管或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

(一)系统维护。财务处设专岗专人负责会计核算信息系统、财务专网和服务器的管理与保养,维护校园网财务处主页、定期进行财务信息的采集与发布,为保障系统的安全,禁止其他人员进入机房。

(二)数据保管。专人负责各类数据每天的在线备份和按月离线备份,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及时备份。

(三)授权。按照岗位分工设置操作员的使用权限,操作员需要变更使用权限时,应报财务处领导审批,由系统管理员重新设置。

第十一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及主要职责

(一)财务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针对内部会计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写出检查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与《石油大学(华东)经济责任制条例》(石大东发〔2000〕114号)文件配套执行,校内产业经营及后勤服务单位财务管理可参照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