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11月4日,山东省纪委、省委高校工委下发了《关于对违规超标小汽车进行纠正处理的通知》,12月10日,山东省纪委又转发中纪委办公厅通报《必须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问题》,党委书记郑其绪同志阅后作出重要批示:“关于超标小汽车的处理,请纪委认真研究,对超标车逐一分析处理,拿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有丝毫马虎敷衍。对于二级单位用车也同时严格规范,严格处理。我校花钱大手大脚已成恶习,必须借此机会加强宣传、处理,请纪委立即研究,将意见贯彻全校。”
根据中纪委、省纪委、高校工委文件要求和郑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纪委2003年第三次纪委会研究,提出如下意见和纪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按规定购买、使用公务小汽车的重要意义。
中央和中央纪委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身体力行“三个代表”,牢记和做到“两个务必”。领导干部贪图享受、铺张浪费,与我党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格格不入。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多年来一直是干部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造成严重浪费,加重财政负担,而且会使领导干部严重脱离群众,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产生极大的危害性。近两年来,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我校公务用车任务繁重,数量不足、车况不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学校克服困难添置了少量新车,并批准少数独立核算单位用节余资金购置了公用车辆。但是,个别单位和领导干部确实存在讲求高档、讲求排场的思想,甚至有的单位违反学校车辆申购制度和程序,擅自用公款购买小汽车,在广大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近期以来,领导干部公车私驾、公私不分、长时间租用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变通处理车辆运行费的现象增多,既影响了干部的威信和形象,增加了安全隐患,也容易滋生不廉洁行为。为此,纪委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违反规定购买、使用公务小汽车的危害性,严格按规定做好违规超标车的纠正处理工作,自觉纠正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不符的用车行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思想上、行动上做到“两个务必”。
二、对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超标小汽车,按上级规定纠正处理到位。
要严格执行中央两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山东省纪委、山东省高校工委有关文件精神,搞好自查自纠,对违规超标车辆,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调剂、调换、改变用途、拍卖等方式,逐辆纠正落实到位,不准封存闲置,造成浪费。学校的超标车,由学校办公室牵头研究处理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各二级单位的公务用车,由资产设备处牵头组织清理,提出关于违规超标车的纠正处理方案,报学校车辆购置领导小组审批。纪委负责督办和上报。
三、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的有关制度
学校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和超标准购车。学校车辆购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审批全校购车申请,资产设备处为归口管理部门。购买小汽车标准严格执行中央两办下发的《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及山东省纪委有关文件的要求。购车程序要严格执行学校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购置与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石大东发[1998]129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购置与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石大东发[2002]37号)的要求。凡在财务报帐时没有学校车辆购置领导小组批准的《石油大学(华东)机动车辆购置申报表》的,资产部门不予入资产,各级财务一律拒绝付款。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购置车辆的,学校予以没收,并给单位主管领导以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按有关规定对分管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
学校所属的所有机动车辆,一律不准出租、变相出租或借用,凡违反者,将追究车辆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学校行政部门不得长期租用车辆作为日常行政办公使用;不提倡领导干部长期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归自己使用,不准长期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公司、个人的车辆归个人使用,严禁公款报销个人租用、借用车辆的相关费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购车,按领导干部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规定,向组织部作出书面报告;长期借用车辆的,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借用车辆登记表,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公安处、本单位党组织备案。不按要求执行的,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学校党委下发的《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若干规定》(石大东党[2003]22号)给予处理。
五、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强化源头治理措施
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关于深化领导干部职务消费制度改革的精神,学习借鉴先进单位的经验,加快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职务消费货币化的路子,通过制度创新,源头治理,降低经费开支,堵住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