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量化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发布时间:2014-10-17浏览次数:64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关于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系列决策部署和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的要求,教育部党组把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作为系列措施之一,教育部党组研究制定了《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

    《办法》共9条,主要特点为:一是理顺了领导体制机制。根据中央精神和中央纪委关于对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相关要求,明确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在本单位党组织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领导、指导下开展。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直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检查。二是明晰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办法》明确指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要明确一位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分管或直接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三是量化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办法》按照纪检组织和相应党组织对应的原则,提出设党组的必设纪检组,配纪检组长;设党委的必设纪委;设党总支、支部的,必设分管副书记、纪检委员。同时,提出了纪检监察岗位编制最低人数要求的硬性标准。对照以上标准,对32个教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逐一进行了梳理,分别提出了机构人员建议方案。四是规范了纪检监察干部的选任和培养。对纪检组长(纪委书记)配备级别作出原则规定;提出了“政治坚强、公正廉明、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总体要求;对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的提名、考察权限和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对纪检监察干部培养、奖惩等激励机制也进行了细致安排。